珠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四车道高速公路收费费率0.45元/标准车公里,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收费费率0.6元/标准车公里,大型桥梁、隧道项目执行原批复客车标准车标准;1至4类客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其中40座以上大型客车执行3类客车收费系数);1至6类货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2.1、3.16、3.75、3.86、4.09。 | 粤府函〔2019〕416号、粤交费〔2019〕830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2元-10元/小时。详见市发改部门以及横琴、香洲、金湾、斗门区发改部门网站 | 粤发改规〔2017〕5号 珠发改价格〔2019〕49号 珠发改函〔2019〕1077号 珠发改函〔2019〕1080号 珠发改函〔2020〕73号 珠香发改函〔2019〕863号 珠香发改函〔2018〕52号 珠香发改函〔2018〕44号 珠香发改函〔2019〕786号 珠香发统函〔2017〕47号 珠香发统函〔2017〕58号 珠横新发函〔2019〕278号 珠橫新发函〔2019〕814号 珠橫新发函〔2019〕358号 珠横新发函〔2019〕913号 珠横新发函〔2020〕340号 珠横新发函〔2020〕515号 珠横新发函〔2020〕451号 等文件,具体详见市、区发改官网 | 市、区发改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5/小时-6元/小时 | 粤发改规〔2017〕5号、《关于珠海市第四批道路路内停车收费问题的复函》、《关于镜新二街等路段试行路内停车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海霞路等路段路内停车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石溪路等路段路内停车收费问题的复函》等文件,具体见市发改局官网 | 市发改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港口重要服务收费 | *引航(移泊)费 |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0.18元/计费吨;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0.135元/计费吨。 | 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中为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定其行政辖区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其中引航费、拖轮费、围油栏费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 |
*拖轮费 | 4200元—17100元/拖轮艘次。 | 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围油栏费 | 500净吨以下(含)493元/船.次;501—1000净吨(含)986元/船·次,1000净吨以上1400元/船·次。 | 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停泊费 |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0.03元/计费吨·日。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货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0.10元/计费吨·日。 | 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拖车费 |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基价420元/车次,加收标准10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670元;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基价500元/车次,加收标准13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825元;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基价600元/车次,加收标准16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000元;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700元/车次,加收标准19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175元;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800元/车次,加收标准22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350元;35吨以上货车基价900元/车次,加收标准25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525元。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制提供车辆应急抢修服务;事故或故障车辆制动系和传动系自锁无法拖曳,需要解锁并由服务企业协助解除自锁的,可按100元/轴的标准加收解锁费(含拆传动轴、半轴和外接气源充气解除制动);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加收20%。 | 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现定价目录中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
吊车费 |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900元/车次;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400元/车次;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1800元/车次;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2500元/车次;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3000元/车次;35吨以上货车4000元/车次。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吊车费加收20%。 | 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0.81元-0.95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珠发改价格〔2016〕91号 斗发统价格[2017]1号 珠港区函[2009]200号 珠港统发[2016]117号 珠金发改统价格[2017]1号 珠金价[2009]10号 | 市、区发改部门 | 水务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0.9元-1.4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珠发改价格〔2016〕91号 斗发统价格[2017]1号 珠港区函[2009]200号 珠港统发[2016]117号 珠金发改统价格[2017]1号 珠金价[2009]10号 | 市、区发改部门 | 水务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4元-8.5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珠府[1997]21号 斗价〔2001〕9号 | 市人民政府,市、区发改部门 | 城管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按定额,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珠府[1997]21号 斗价〔2001〕9号 | 市人民政府,市、区发改部门 | 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基本收视维护服务:5元-25.5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珠发改价格[2018]53号 斗发改价格〔2018〕7号 | 市、区发改部门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装机服务费和IC卡补卡工本费。其中装机服务、IC卡补卡工本费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 ||
*装机服务:主机最高不超100元/台、副机最高不超50元/台,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珠发改价格[2018]53号 斗发改价格〔2018〕7号 | 市、区发改部门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IC卡补卡工本费:不超过60元/卡 | 珠发改价格[2018]53号 斗发改价格〔2018〕7号 | 市、区发改部门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公证服务收费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8〕1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委托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8〕1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委托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住房物业管理费 | 1.采用包干制收费的住宅物业(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中高层(有电梯)最高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多层(无电梯)最高收费标准为1.90元/平方米·月;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最高收费标准为70元/车位·月(含公摊水电费,子母车位按照普通车位的1.5倍收费)。 2.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物业管理费按应缴标准的50%交纳,剩余50%的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区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补贴。 | 粤府办〔2018〕11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 珠发改价格〔2019〕1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 市人民政府,市发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别墅除外;惠州市只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管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名称保持一致。 |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医疗垃圾量(公斤/月): 30以下(含30),120元/月; 30-50(含50),180元/月; 50-70(含70),220元/月; 70-100(含100),280元/月; 100-150(含150),360元/月; 150-200(含200),460元/月; 200以上部分,每增加30公斤,加收60元/月,不足30公斤不加收。 | 珠价[2002]113号 | 市发改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现定价目录中为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与国家名称保持一致。 | |
*律师服务收费 | *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府办〔2018〕11号、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仅限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授权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 |
*刑事案件辩护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府办〔2018〕11号、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粤府办〔2018〕11号、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最高限价40元/头 | 珠发改函〔2018〕1580号 | 市发改部门 | 农业部门 | 是 | 否 | 否 | 成本加合理利润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市实行市场调节价。拟通过修订定价目录放开。 | ||
说明 |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3.收费目录清单不包括《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商品资源价格、运输价格、旅游景区门票和相关收费、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和租金、医疗服务、教育收费、殡葬服务、养老服务等服务收费。不包含《中央定价目录》中项目; 4.*项目为拟通过修订政府定价目录放开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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